特休沒休完就離職:離職特休折現怎麼算
最後更新日期:2026-10-19
勞基法 §38 第 4 項: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不論是自己辭職或公司終止契約,離職時還沒休完的特休都要折算成工資。
線上試算:特休天數與未休折現
範例:2023 年 8 月 1 日到職,2026 年 10 月 31 日離職,公司採曆年制
月薪 33,000 元。離職依到職日核算:2026 年 8 月 1 日起是滿 3 年那一個年度,給 14 日;這個年度裡已經休了 5 日。
公司平常用曆年制,但離職時依勞動部官方問答改依到職日(週年制)核算。
- 特休年度:2026-08-01 到 2027-07-31(到職滿 3 年起)
- 這個年度的特休:14 日
- 已休 5 日,未休 9 日
- 一日工資:1,100 元
公式 未休特別休假日數 × 一日工資
代入 9 日 × (33000 ÷ 240) 元/時 × (240 ÷ 30) 時
結果 9900 元
離職時未休特休應發工資 9,900 元
曆年制的公司,離職時改用到職日算
勞動部「公司特別休假採曆年制」官方問答寫明: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應依勞工「到職日」(即週年制)計算給予勞工實際工作年資之特別休假日數。 所以平常用曆年制的人,離職那一次要回到到職日這條線:找出離職日落在哪一個週年年度、那個年度給幾天、你在那個年度裡休了幾天。
一日工資
施行細則 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第 1 款第 2 目:一日工資為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;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。 加班費、假日出勤加給不算進一日工資(勞動部「特別休假未休工資」說明)。
到職未滿 6 個月就離職
依勞基法 §38 第 1 項,繼續工作滿 6 個月才有 3 日特別休假。未滿 6 個月離職,還沒有取得特休的權利,也就沒有未休日數可以折算。
之前遞延過來的日數
§38 第 4 項但書:經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的日數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,雇主應發給工資, 並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的基準計發。這個網頁計算機算的是沒有遞延的情形;有遞延日數時,app 的離職試算可以一起算。
什麼時候發
契約終止時,依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發給(施行細則 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)。
常見問題
- 自己辭職也有特休折現嗎?
-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寫的是「契約終止」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,條文沒有區分是誰提出終止。實際個案建議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 1955 專線確認。
法條與官方來源
相關試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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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事項
本計算結果僅供個人核對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實際工資爭議請洽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 1955 專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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