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休年度結束沒休完:年底特休折現與遞延
最後更新日期:2026-10-19
勞基法 §38 第 4 項: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「年度終結」是哪一天,施行細則 第 24 條之 1 第 1 項說得很清楚:就是特休請休期間屆滿之日 —— 週年制是到職週年的前一天,曆年制是 12 月 31 日。
線上試算:特休天數與未休折現
範例:2022 年 1 月 10 日到職,月薪 45,000 元,年度終結那天還有 5 日沒休
查詢日是 2026 年 1 月 9 日(滿 4 年那天,也是這個特休年度終結之日)。這個年度給 14 日,已休 9 日。
- 特休年度:2025-01-10 到 2026-01-09(到職滿 3 年起)
- 這個年度的特休:14 日
- 已休 9 日,未休 5 日
- 一日工資:1,500 元
公式 未休特別休假日數 × 一日工資
代入 5 日 × (45000 ÷ 240) 元/時 × (240 ÷ 30) 時
結果 7500 元
如果到年度終結都沒有再休,未休特休應發工資 7,500 元
折現的金額
施行細則 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: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發;計月者的一日工資,是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。 勞動部說明另外寫明,一日工資不包括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給的工資。
發放期限
年度終結時,於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(施行細則 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第 1 目)。
遞延到下一年度:只有一次
§38 第 4 項但書: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 遞延必須雙方協商,而且只能遞延到次一年度 —— 次一年度終結還沒休完,就要發給工資,不能再往後延。
- 遞延過來的日數,在次一年度請休時優先扣除(施行細則 第 24 條之 1 第 3 項)。
- 遞延的日數若最後還是要折現,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的工資基準計發(同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3 目)—— 中間調過薪,這一塊仍用舊的一日工資。
這個網頁計算機算的是「完全不遞延」的情形;遞延日數、優先扣除與原年度基準的多年度計算,在 app 的特休頁裡處理。
常見問題
- 公司說特休沒休完就算了,可以嗎?
-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,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;經雙方協商遞延的,次一年度終結仍未休也要發給工資。個案情形建議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 1955 專線確認。
法條與官方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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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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