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定假日加班費怎麼算:出勤工資加倍
最後更新日期:2026-10-19
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的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等國定假日應該放假,依第 39 條工資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,工資應加倍發給 —— 勞動部的說明是:當日工資照給以外,再加發 1 日工資。
家庭看護工、幫傭等家事服務業,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;這個計算機的加班費算法建立在勞基法上,對家事服務業不成立。
線上試算:加班費
範例:月薪 36,000 元,國定假日出勤 4 小時
只做半天,加發的仍是 1 日(8 小時)的工資。
平日每小時工資額:36000 ÷ 240 = 150 元
- 國定假日/特休出勤(加發 1 日工資)(第 1 天)
(36000 ÷ 240) 元/時 × 1 × 8 小時= 1200 元
加班費(加給部分)合計 1,200 元(每一筆用分數精確相加,合計才進位到元)
未滿 8 小時也加發 1 日
勞動部「國定假日工資說明」寫的是「8 小時以內部分,工資加倍發給」;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的算法是: 國定假日只要有出勤,月薪制就加發 8 小時的工資。這個計算機照同一個算法,所以上面的範例做 4 小時,加發的是 36,000 ÷ 240 × 8 小時。
超過 8 小時
依勞動部說明,國定假日出勤超過 8 小時的部分,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/3 以上、再 2 小時加給 2/3 以上, 也就是 4/3 與 5/3。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(§40)而出勤的,超過 8 小時的部分按出勤時間加倍發給。
特休日出勤
勞基法 §39 第一句把例假、休息日、第 37 條的休假(國定假日)與第 38 條的特別休假並列「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」, 第二句規定「休假日」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。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以「休假日」一類計算這種出勤; 這個計算機把國定假日與特休日出勤放在同一類(結果裡寫作「國定假日/特休出勤」),特休日出勤請選「國定假日」那一種日型。
國定假日有哪些
依勞基法 §37,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,均應休假。 政府行政機關的辦公日曆表沒有列勞動節(5 月 1 日),但它是勞工依 §37 應放假的日子。
常見問題
- 國定假日上班,公司說改天補休可以嗎?
- 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。這個計算機只算出加倍發給的金額;個案是否另有約定、是否符合規定,建議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 1955 專線確認。
法條與官方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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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事項
本計算結果僅供個人核對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實際工資爭議請洽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 1955 專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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