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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:做 1 小時算幾小時錢

最後更新日期:2026-10-19

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,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雇主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,依第 24 條第 2 項:前 2 小時「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」,2 小時後「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」。

家庭看護工、幫傭等家事服務業,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;這個計算機的加班費算法建立在勞基法上,對家事服務業不成立。

線上試算:加班費

範例:月薪 36,000 元,休息日出勤 10 小時

10 小時會跨過三段:前 2 小時、第 3 到 8 小時、超過 8 小時。

平日每小時工資額:36000 ÷ 240 = 150 元

  1. 休息日出勤(前 2 小時)(第 1 天)
    (36000 ÷ 240) 元/時 × 4/3 × 2 小時 = 400 元
  2. 休息日出勤(第 3–8 小時)(第 1 天)
    (36000 ÷ 240) 元/時 × 5/3 × 6 小時 = 1500 元
  3. 休息日出勤(超過 8 小時)(第 1 天)
    (36000 ÷ 240) 元/時 × 8/3 × 2 小時 = 800 元

加班費(加給部分)合計 2,700 元(每一筆用分數精確相加,合計才進位到元)

三段倍率

休息日第幾小時倍率來源
第 1、2 小時4/3§24 第 2 項前段(條文原文)
第 3 到 8 小時5/3§24 第 2 項後段(條文原文)
超過 8 小時8/3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的算法(條文只寫到兩段)

超過 8 小時那一段條文沒有另外寫倍率,這個計算機照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的算法以 8/3 計,結果裡會標示「勞動部試算系統口徑」。

休息日出勤的時數算進每月 46 小時

依勞基法 §36 第 3 項,休息日工作的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的加班總數 —— 也就是每月 46 小時那一條 (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為 54 小時)。施行細則 第 20 條之 1 第 2 款也把休息日工作的時間列為加班。

休息日、例假、國定假日不一樣

休息日可以經勞工同意出勤,依上面的倍率計算;例假原則上不出勤,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時依 §40 停止假期, 算法見例假出勤工資;國定假日出勤依 §39 加倍發給,見 國定假日加班費。三種日子的倍率不同,填計算機時請選對日型。

常見問題

休息日只做 1 小時,要算幾小時的錢?
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。休息日第 1 小時落在前 2 小時那一段,加給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× 4/3 × 1 小時。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同樣按實際時數計算。

法條與官方來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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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事項

本計算結果僅供個人核對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;實際工資爭議請洽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 1955 專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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